周明:从法哲学上看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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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讯】前言

大约十年前,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当时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约有7000万,十年后的2010年初,约有7000万的中共党团队员在全球退党服务中心的网站上公告退出中共,两个7000万的历史数据的重合,让我们意识到,时代已经发生了巨变。

法哲学是对人类生存的根本法则的宏观、系统的思考,涉及信仰、法律、政府、国家、民族、社会、立法、司法、行政、宗教、道德、人性、价值观、文化……等等诸如此类的一系列基本概念,法哲学就是要把这些基本概念作为人类理性之法和生存之法的单元和结构,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同环节,从宏观上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从中反映和揭示历史发展与人类对生存之法的态度之间的基本关系。

法哲学是介入社会研究的一种宏观的独特的角度,本文试图从法哲学的层面上分析中国大陆近十年间的历史巨变现象,以人类的基本生存法则在中国大陆被毁坏为主题,阐明中共迫害法轮功对全人类生存法则的威胁与对中国社会的毁灭性危害,以及中国人民及全人类应有的理性应对之法,文中多以法哲学的基本概念为主线,阐述的是普遍性的原则和对某事物性质的界定,以让读者从千头万绪的法律细节中摆脱出来,更直接明了的理解法的精神实质以及它与人类生存的基本关系。

一、信仰、法律和政府

1、信仰

如果说私有产权是人类的基本生存权,是第一物质权利,没有私有产权(对财产的拥有和自由支配的权利)就无法保障人们的生存,那么信仰的权利则是人类的尊严权,是人类的第一精神权利,没有信仰的自由,就没有精神和思想的自由,人类的思想就会受束缚,精神就会受奴役,人类的尊严就会被践踏。

人类认识世界、探索真理的活动,之所以能产生文明并传承几千年,其前提正因为人类有基本的信仰自由,即以何种方式认识世界,接受哪一种理论体系对世界的解释,是人类的基本自由,是不允许任何人、任何集团以任何强制的方式来干扰和破坏的。信仰自由,包含着传播信仰的自由,那么就会衍生出言论的自由、出版的自由、新闻的自由等一系列关于人的思想活动和精神生活的基本人权,正因为如此,在当今世界上,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被作为最重要的人权内容写进了国际人权公约,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保护。信仰自由缔造了学术的繁荣和文化的多元,缔造出西方社会的现代文明,如现代西方社会的基本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均来源于“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督教信仰,平等的追求使人们开创了政治上的民主制和经济上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保障正是以信仰自由中的思想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保障为前提的,这正是现代西方文明的基本社会形式。

2、法律、自然法、恶法

法律是以保障基本人权为目的而建立起的社会强制约束机制。法律以公约(此处指宪法)的形式规定了一个社会内部成员可以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的精神权利以及私有产权等基本的物质权利,以及以此为基础衍生出的一系列基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

法律以宪法为第一约法,作为一切法的最高指导,下一级别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否则就是违宪,就没有法律约束性。现代社会尊重人权,宪法反映基本的民意,由人民的代表来制定,如西方社会议会是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立法机构,在中国大陆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宪法。

宪法的制定以基本的道德理念和普世的价值观为原则,这就是自然法,宪法的法理来源于自然法,受自然法的约束,凡与人类基本的道德原则相违背的思想和行为不能作为宪法的内容,否则就是恶法。恶法不能算是法律,它一般是由专制权力机构制定、用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的一系列规定,因其与人类基本道德原则相违背,所以必然遭到人们的抵制和反对,执行恶法的人是真正的罪犯,必然会受到正义之法的审判。

法律只能惩罚具体的行为,而不能去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言论,比如出版和传播自己的信仰内容,都属于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围,不受现代社会任何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法律约束的是现实的危害行为而不涉及思想观念的冲突,凡是限制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法律必然与人类的基本道德原则和现代社会尊重人权的理念相违背,与立法的精神相违背,必然就是恶法。

3、政府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部门,一个国家的国家机构可以分为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监察机构等等,无论是哪个国家机构,都必须在宪法的规定下依法成立才具有合法性。政府作为国家机构中的行政系统,主管的是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必须由宪法赋予其职责,由宪法规定其权限范围,政府官员必须依法行政,政府官员和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是宪法规定下的公民,同样受法律的约束,所以政府官员犯法和人民犯法同样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政府只是国家机构中的一个部门,政府不能等同于国家,历史上唐朝灭亡了,宋朝灭亡了,明朝灭亡了,不能说是中国灭亡了,只是中国的一个朝代或一个政权灭亡了。政府因为掌握公权必然要和老百姓打交道,那么就必然涉及到政府的政策是利民呢还是害民的问题,政府是不是侵犯了人民的权利?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这些问题人民都有权关注,对于政府做的不好的地方提出批评,对于政府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请诉讼,这都是人民和政府之间的正常关系,不是什么搞政治。人民只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政府才是搞政治的机构。

当政府不能代表社会正义和公平时,当政府堕落成为一个腐朽残暴侵害百姓利益的反动集团时,人民有权利重新选择政府,就会发生改朝换代的事情,这叫伐无道。可见反政府不是颠覆国家,反政府是人民天赋的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政府利益完全是两码事,在历史上发生卖国现象时,都是因为政府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政府以出卖国家利益来换取自己政权的苟延残喘。普通人民是没有资格去卖国的,卖国必然是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具有的一些基本的人权,如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宪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们现实生活中适用的法律很多都是违宪的,比如:游行需要通过公安机构的审查和批准,这个公安系统的审查游行的法规与宪法相违背;新闻审查和教育审查的制度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宪法规定相违背;审查非法组织的法规与结社自由的宪法规定相违背(有结社自由就没有非法组织,所有的组织,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都是合法的);惩治邪教的法律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规定相违背,因为宗教信仰本身是要受宪法保护的,如果某成员的行为违法,不论什么教派的成员,都和社会其他成员一样有相应的刑法和民法来制裁,而惩治邪教的法律就是要让法律去界定信仰体系中谁是正教、谁是邪教(这本是信仰层面的东西,由信仰人士自己去界定),这超越了法律的管辖范围,因为法律只能界定行为,不能界定思想,法律只能制裁现实的危害行为而不能制裁思想观念,因此,这种违宪的法律必然会造成对宗教信仰人士的人权迫害。

之所以产生这么多违宪的法律,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一个独裁政府,独裁政府打法律的招牌只是要利用法律的形式来迫害人民,而不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以及用法律来约束政府的公共权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应是宪法至上,但是实际上却形成了政府至上、法律为政府服务的恶劣局面,政府把宪法踩在脚下任意践踏,实质也就是践踏全国人民的意志,是对全国人民精神的侮辱。

三、中共利用法律迫害法轮功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由中共控制,为中共服务,因此中国大陆目前的法律也都被中共控制,为中共服务。1999年7月20日,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为了使迫害在形式上“合法化”,中共随后根据迫害政策强迫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炮制了一系列专门迫害法轮功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从立法程序上讲,这些“法律”的形成完全是暗箱操作不符合法定程序;从立法原则上讲,这些“法律”既是违宪的,更是违背自然法的,与人类的普遍道德原则背道而驰,是地地道道的恶法。

1、先迫害后公告

1999年7月22日,在7月20日全国性大迫害已经开始发动的两天后,“民政部”和“公安部”分别发布“取缔法轮功组织”和“不准上访”的通告。

法律辨析:首先,“民政部”不是执法部门,没有资格取缔一个组织(何况法轮功也从来不是什么组织)。其次,信访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其中规定了公民上访的权利,“公安部”隶属于国务院,没有权力发布这样违反国务院条例的公告。第三,中共是在这些通告正式成文的两天之前发动的大规模迫害行动,这就说明这场迫害开始时连基本的行政手续都没有,就更无从谈什么“依法取缔”了。

2、先政治定性后立法

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佩雷菲特的书面采访时,为了在国际社会抹黑法轮功,他污蔑诽谤法轮功是“X教”。1999年10月30日,为了给江泽民的污蔑之辞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了在日后以法律的名义加大对法轮功的迫害力度,中共马上操纵自己的橡皮图章–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所谓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法律辨析:首先,根据《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职责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炼功群体定罪。其次,《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江泽民作为当时的国家主席在没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的任何决定为依据的前提下,信口开河发布污蔑“法轮功”为X教的言论,是违反《宪法》、超越《宪法》规定职权的违宪行为。第三,这个《决定》的内容针对的是“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而这些罪名及相应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中,早就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本不需要在中共建政五十年之后再由它操控立法机构专门做个《决定》。而且在这个《决定》中,它的内容也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但在随后的迫害中,中共却强行把这个《决定》作为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所谓立法依据,这充分说明,该《决定》是中共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订做”的迫害工具,是根据江泽民的个人意志而发布的。

3、先司法解释后立法

1999年10月9日和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来被称为“解释一”)。 [注:2001年5月10日和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解释二”是对前面“解释一”的补充。]

法律辨析:司法解释是司法部门针对立法部门颁布的现有的某种法律,以其内容和原则而做出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的应用操作条例。但是在1999年10月8日和9日,这个司法解释是针对哪一条法律的解释呢?“人大”的立法《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是在1999年10月30日才发布的。联系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5日的污蔑诽谤行为,只能说明这一切都是在江泽民的部署下,强迫司法、立法以及监察部门各自对迫害法轮功所进行的政治上的表态,因为不是正常的法律行为,因此才在匆忙中搞出了先有司法解释、后有立法的世界法制史上的天大笑话。这和2001年1月23日江泽民一伙导演的天安门自焚事件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但是即使如此,在这些人大《决定》和两院《解释》中,也没有任何关于界定法轮功为X教的内容,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从来没有用法律以及对法律的解释来规定法轮功为X教,那么以X教的名义来迫害法轮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4、政治表态的赤裸化--违法的两院《通知》

尽管费尽心机的部署也没有得到所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党的意志还是要贯彻下去,到了这里,中共终于耐不住了,通过政法委操作两院抛开法律的束缚,抛开事实的界定,只根据江泽民的个人讲话来部署工作安排,于是在1999年10月30日,在人大出台《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根据党的意志也分别发布了一个自己的内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在这两个《通知》中,两院第一次公开将人大的《决定》和两院的《解释》中所述的X教诬陷为就是法轮功,认为《决定》和《解释》是为处理法轮功问题提供的法律依据,这为中共以法律的名义迫害法轮功完成了一次瞒天过海式的司法大跨越。

法律辨析:前述的人大的《决定》是法律,两院的《解释》是对法律的司法解释,而两院的《通知》既非法律,也非对法律的司法解释,它只不过是一个国家部门内部的工作安排。那么这些《通知》中就应该以《决定》和《解释》为法律依据对其下级部门做出具体的工作部署,这本应和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两院的《通知》中却擅自把法轮功当做X教来对待,并发布到全国基层要求下级执行,这显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中最高法院的《通知》中明确表示“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这就充分说明,前面的立法也罢、司法解释也罢,所有的折腾根本不是为了惩治什么邪教,而都是为了迫害法轮功而进行的法律遮掩,到了两院的《通知》发出时,中共连基本的遮掩也不要了,狰狞嘴脸凶相毕露,不顾一切的就赤裸裸的上阵了。可见,把法轮功污蔑为X教只是江泽民以及他所控制的中共政法委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的行为。

5、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滥用《刑法》300条

为了迫害法轮功,把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法轮功学员当刑事犯对待,中共操作两院在上述《通知》中指示司法机构对法轮功学员所有传播信仰的行为均采用《刑法》300条制裁。《刑法》300条规定,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300条的23规定其实和《刑法》的其它条例重复,属于累赘,本文不做分析。)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年来,法院不顾司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以两院的《通知》为原则,把《刑法》300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这一罪名强加给法轮功,对无数法轮功学员进行了非法定罪和判刑,至此,《刑法》300条已失去了法律的意义,而蜕变为一个专门迫害法轮功的法律工具。

法律辨析:《刑法》300条根本不能适用于法轮功学员。这一罪名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该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方面。但是在中国,一来并没有任何法律将法轮功定为X教,诚如前述;二来也没有谁能指出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到底破坏了哪一条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因此,《刑法》300条的罪名和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这里有一个概念需要搞清楚,破坏法律的实施和违反法律是两码事,例如一个企业排污超标可能会违反《环境法》,但是它没有破坏《环境法》的实施,而如果某地方政府将《环境法》规定的排污标准偷偷修改,那么则是破坏了《环境法》的实施。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既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更不会去破坏任何现行法律的实施。因此,用此条款惩治法轮功学员,只能印证了一句古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十年来,各级法院对法轮功的判罚所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来自上面的权力,比如两院的《通知》以及政法委和江泽民。

四、来自律师界的声音

如果说普通人对法律的应用比较难以把握,对法律的细节难以窥其全貌,那么律师则是一个国家最懂法律的民间团体,而且作为非官方的机构,律师的声音最能表达出法律的真正含义和应有的公正立场,那么在中共利用法律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来自律师界的声音就代表着中立的第三方法律团体对该事件的法律定性。

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最害怕的就是律师的独立辩护,在法律上揭穿事实的真相,所以它极尽所能耍尽各种流氓手段阻挠律师对法轮功案件的辩护,对那些敢于为法轮功辩护的正义律师,中共对他们采取了恐吓、吊销执照、跟踪、暴力袭击、抄家、绑架、非法抓捕、非法判刑、酷刑折磨等种种流氓手段。其中最著名的是高智晟律师,因为替法轮功学员依法辩护,并根据自己亲身调查的结果,把中共残酷迫害法轮功的事实以公开信的方式公布出来,呼吁胡温停止迫害,结果被判刑五年,在狱中受尽酷刑折磨,此外,郭国汀律师被迫出走国外,杨再兴律师多次被毒打,王永航律师被绑架,李和平律师也饱受凌辱毒打……至于说律师被阻与法轮功学员见面、无法调阅卷宗、庭上无法开口辩护、无法延续律师注册等等情况,更是不胜枚举。作为一个常识,人人都明白,既然走法律程序,就是要举证、诘问、辩护,而作为被告,不论被指控的罪名多么大,都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也有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这在判决之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中共一方面以法律的名义审判法轮功学员,一方面却极尽流氓手段阻挠律师的正常司法辩护,这里面的逻辑不证自明–那就是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全部都是非法的暗箱操作,是见不得任何一点法律的光亮的。

下面撷取一些律师界的独立看法。

唐吉田律师:《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理应受到宪法的保障。从世界范围看,除了中国大陆外,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宣扬法轮功为X教,禁止他的传播,难道中国大陆的信仰自由原则与其他宪政国家不同吗?到底谁的标准有问题呢?有的执法人员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原则,造成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政策违反了普世原则和中国宪法。

王永航律师:刑法讲究犯罪构成四要素,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结合刑法第300条的三款内容,我们非常明显地看出,第2款、第3款都有明确的犯罪客体,那么第1款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构成,也必须有客体,即具体的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此处的法律既然与行政法规并列使用,法律必然是狭义的,不包括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但在本案中,我们找不到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我的当事人的破坏。官方出版的关于刑法理解与适用的权威解释都指出,触犯本案罪名者,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那么,在本案中,既然连犯罪客体都找不到,那就更谈不上邱淑萍在主观方面对破坏法律实施是故意还是过失,同时,犯罪构成的另一个要素,即客观方面也无从谈起,因为谈不上邱淑萍把哪部法律破坏到什么程度,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法律后果。这也就是说,本案指控的罪名用在邱淑萍身上,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乏三个。……无论本案出示的所谓“证据”(笔者注:就是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资料,如光盘、传单等等)是否属实,也无论其数量多少,只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邱淑萍故意阻挠和破坏某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并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就不得以本条罪名对她进行审判。现在看来,当初对邱淑萍的拘留、逮捕、起诉就是错误的。因此,请法庭立即当庭宣判邱淑萍无罪并予以释放。

李和平律师:刑法第300条本身就是违宪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从纯法律角度来讲,“邪教”这个词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语言,法律没法判断“邪教”,就是说,你判断一个宗教是邪教,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就是违反了中国宪法,我认为这条本身就不应该存在。

谢燕益律师、李春富律师:法轮功学员正直、朴实、本分,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不唯利是图,反而坚守做人的良知。他们都是可敬的人,应该得到好的结果。对遵纪守法的法轮功学员采取的种种惩治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等”,无疑都是违法的,“转化”、“劳教”均无法律依据,限制和剥夺了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犯罪行为,而对法轮功信仰者实施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犯罪,而且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

限于篇幅的原因,很多正义律师的辩护内容就不在这里一一列举了,以上的辩护词已足以能完整的在法律层面上鉴定出整个事件的性质,其中的道理浅显明了,即不是法轮功学员有什么错,而是中共操作整个公检法在系统的犯罪。

五、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的违法犯罪性质辨析

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年来,所犯罪行罄竹难书。从道德原则、立法原则、司法原则等法律所涉及的三大层次的任一层次来看,中共迫害法轮功都是对这些普世原则的破坏。

1、对普世道德原则的破坏

诚如本文开篇所述,信仰自由是普世的基本人权,被写进了国际人权公约,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保护。以实践而言,法轮功现已洪传全球114个国家和地区,为各族人民带来了中华文化的福音,真善忍的信仰促进了多元文化的融合,缔造了社会和谐,受到全世界的普遍欢迎,各国政府机构、议员、团体组织等纷纷对法轮大法和创始人颁发褒奖及致谢,目前法轮功在全世界共获得褒奖1582项, 支持议案303 项, 支持信函1154件。全世界都知道真善忍好,以真善忍为最高价值理念,只有中共以真善忍为敌,将法轮功污蔑为X教,以酷刑迫害逼迫信仰者放弃信仰,并将它的迫害政策和污蔑之辞延伸至全球范围,这是对人类尊严的公然践踏,是对普世价值观和普世道德原则的公开宣战。

2、对普世立法原则的破坏

立法是分层次的约法行为,第一约法(宪法)以自然法(普世道德原则)为立法原则,其它下一级别的法律以宪法为立法原则。中共为了以法律的名义迫害法轮功,罔顾普世的立法原则,操作人大推出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从立法原则上看,以法律去管辖信仰与自然法相冲突,而取缔所谓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规定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6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相冲突,可见,这个《决定》的推出完全违背了基本的立法原则,是对普世立法原则的破坏。

3、对普世司法原则的破坏

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构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一般来讲它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正、程序公开、罪刑法定等四个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表明司法机构是独立的裁判机构,它依法进行独立的司法活动,不受行政、立法以及其它国家机构的干涉,只是接受各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监督。

2“审判公正”表明司法机构是中立的裁判机构,在司法裁判中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公正司法裁决和审判,在审判中不偏向任何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3“程序公开”表明司法裁判过程中,所有的过程和环节均应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的监督,以避免暗箱操作,影响司法的公正。

4“罪刑法定”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表明司法审判的对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虽然打着法律的招牌,但是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共都从来没有履行过真正的法律原则,除了上述对立法原则的破坏以外,在司法表现上它也完全无视普世的司法原则,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的所有司法判决均不符合司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在法轮功案件上,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构均受中共政法委的控制,不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以党委的指示为判案依据,且用流氓手段阻挠律师的独立辩护,完全无视“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原则;其二,在判案中害怕民众知道真相,不敢公开审判,绝大多数案件均不许家属旁听,一切都是暗箱操作,与“程序公开”的司法原则完全背离;其三,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为X教,但是司法机构在判案中,判案人员受中共党委的指示,均把法轮功作为一项罪名来进行判决,滥用《决定》和《解释》中的条例、用《刑法》300条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定罪处刑,这完全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小结: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所犯下的罪行决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某种法律的某几个条例,而是违背了整个法律系统的所有基本原则,其罪恶涵盖了法律的所有层面,这样大的罪行已经不单单局限于普通的刑事犯罪,而是涉及到对整个人类生存的基本价值观、基本尊严以及基本自由的系统化犯罪,也就是对人类的基本生存法则的毁灭性破坏,从法哲学层面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反人类罪。

六、中共迫害法轮功对当代中国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不是普通的政治迫害,不是因为政权的争夺,而是因为价值观的冲突,是信奉无神论贯彻假恶斗的统治集团对信仰有神论实践真善忍的群众在精神层面上的信仰迫害,它以人的精神理念为对象,以改变信仰者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为目的,是一场毁灭基本人性以及人类基本生存法则的大迫害,所以其中发生的罪恶才是那么的触目惊心,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才是那么的广泛和剧烈。

据明慧网数据中心资料,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年来,经民间途径证实的致死案例已经达3352人,这些人都是经过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后悲惨离世的,中共对法轮功学员使用酷刑至少达40种以上,使用对像中妇女和老人占相当比例,其手段之毒辣、行径之卑鄙令人发指。而2006年,据知情人士通过不同途径向海外媒体曝光,从2000年起,中共在全国建立大量集中营关押法轮功学员用于活体摘除器官供给各大医院的器官移植手术来牟取暴利,滔天罪恶顿时震惊全球,经海外独立调查团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调查表明,这一犯罪事实确凿,共有约数万名法轮功学员在活着时就被摘除器官杀害,这是这个星球上从未见过的邪恶形式。而所有这些已经曝光的罪恶都只是冰山一角,中共在这场迫害中到底还有多少让人类的良知难以承受的邪恶罪行只有等中共解体后才能一切真相大白。

为了推动这场迫害的进行,中共挟持了全部的国家和社会机构,强制推行谎言和迫害政策,这给中国大陆带来了沉重的社会灾难。

1、谎言毒害民众

要使迫害政策赢得民众的支持,就必须得把一个以真善忍为基本理念的善良民间团体抹黑成一个杀人、自焚、愚昧、迷信的X教组织,就必须得控制全国媒体编造弥天大谎来欺骗民众,于是诸如“天安门自焚”这样的事件就被不断的导演出来,成为中共在民间煽动仇恨的典型案例。这种颠倒黑白的舆论宣传与严厉的思想管制(逼全国各单位表态以示支持迫害政策)实质就是要泯灭全国人民的智慧和独立判断力,使普通民众失去分辨是非的能力,在思想和行为上沦落为中共迫害政策的支持者和帮凶,这等于要挟持他们做这场毁灭人性和人类基本生存法则的反人类犯罪过程的从犯。

2、纵容执法犯法

要使公检法系统对守法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枉法裁判,就必须从根本上消除法律在中国社会中还能扮演的所有正义作用,使法律为迫害政策服务,于是90年代开始进行的以法治国的法治实践被迫中断,江泽民组建的特务系统610组织控制了公检法,成为中共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的幕后黑手。以特务系统控制司法系统,助长了司法系统的内部腐化,在迫害法轮功的十年中,也正是中国司法系统在文革后冤假错案上升最快的时期。而近期的一份研究资料表明,法学教授陈忠林根据1999~2003年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报告等相关数据得出,司法人员的犯罪率是普通民众的6倍,司法系统成为中国犯罪率最高的群体,这是世界法治史上的空前丑闻。今天的中国大陆法治荡然无存,冤民遍地,社会矛盾异常激化,群体性事件每年都在增加,社会和谐离我们越来越远,这都是迫害法轮功所必然引发的社会灾难。

3、毁灭基本人性

要使警察、狱卒、管教可以对“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各种酷刑折磨,要使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转变为用手术刀活摘器官的杀人凶手,那么人们心底尚存的人性和良知就成了最大障碍。其实,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程度越大,对执行其迫害政策的公检法系统、军队、政府、媒体以及医院卫生系统的各执行人员的人性摧残程度也就越大,对真善忍的迫害,蚕食着国家机器和社会机构上所有尚存的基本人性,它把中国社会由文明拖向野蛮,是彻底毁灭人类道德和良知的最邪恶行径。今天的中国大陆监狱成为地狱,医院成为杀人工场,社会上黄赌毒蔓延,假冒伪劣产品及有毒食品泛滥成灾,豆腐渣工程遍布全国,人们笑贫不笑娼,价值观完全颠覆……种种败象,正是基本人性丧失和堕落的必然表现,而对代表最高价值理念的真善忍信仰的毫无理性的大迫害也正是这一切灾难性后果的最深刻缘由。

4、耗空国家财力

要对7000万法轮功学员施以迫害,动用全国媒体诋毁诽谤,组建全国范围的610组织以及关押转化基地,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监视、跟踪、窃听、绑架、洗脑、劳教、判刑……,那么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场所的修建以及设备和物资的投入上都是一笔难以估量的巨大财力消耗,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2003年3月20日发布的资料:“目前在中国,经济资源的四分之一被用于迫害法轮功。”中共内部人士声称相当于打了一场战争的消耗。90年代后期,中国经济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成为影响民众切身利益、亟待解决的紧迫社会问题,但是中共宁愿花费巨额国库财力迫害善良民众,而不愿意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加大投资、改善人民的基本民生问题,这充分暴露了中共与民为敌、与社会为敌,是一个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组织。中共耗费巨额财力迫害法轮功,造成国力空虚,加剧了众多贫困地区和下岗职工的生活压力,使社会系统从精神到物质方面都变得更加脆弱,加深了社会的裂痕,给国家经济运作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七、三退--抛弃中共的无记名投票

1998年,刚刚卸任的前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带领部分全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对法轮功做过一个详细的调查,调查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而时隔一年后,时任中共总书记的江泽民就发动了对法轮功的镇压,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反常的事情?为什么一个政党要对一个对它没有任何威胁、在全世界都普遍受欢迎的信仰团体发动镇压呢?如果说前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声音代表着民意,那么江泽民的声音则代表党以及党所控制的政府,江泽民在1999年4月25日讲话中把法轮功问题定性为“与党争夺群众”(可以查阅《江泽民文选》),这正是这场大迫害的最直接的理由。法轮功在中国传播时,也正是中共的共产主义信仰在中国全面破产,中国人的信仰全面转向金钱至上的物质崇拜主义的历史时期,而真善忍的信仰犹如一股清流、犹如一方净土,映照出中共治下社会的败象,使奉行假恶斗的中共照出了自己的丑恶,这是心胸狭隘的中共总书记江泽民所不能容忍的,江泽民的公开告白使中共坐实了迫害信仰的罪名。

那么一个“政党”为什么要迫害信仰?人们会觉得诧异,信仰自由,政治不是不干涉信仰吗?

那是因为中共从来不是政党,而是宗教。从历史事实的对比来看,国民党的三民主义是政治纲领,是追求政治变革的一个政党的纲领,国民党并不管信仰层面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所以国民党内可以有基督徒、可以信佛、信道、尊儒;但是中共的共产主义则是宗教纲领,是要求党徒必须首先在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信仰层面上服膺于共产主义信仰,除了共产主义信奉的无神论、唯物论、进化论以外,绝不允许党徒有其它信仰,可见,中共追求的不是政治层面的变革,而是一教独统天下,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系统。在这个国家系统中,中共将它的共产主义信仰通过暴力手段强制的推行到社会的各个机构、各个领域,因此在它控制的国家体系内,才容不下任何民间自由信仰体系的存在,才容不下这些信仰体系在不受中共宗教协会控制下得以茁壮成长。

《九评共产党》揭示了中共是一个真正的邪教,从法哲学的层面上看,从中共所犯的邪恶罪行上看,事实也正是如此–中共正是当今世界上的头号大邪教。中共这个邪教组织控制了中国社会的一切正常的国家和社会机构,如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军队、警察、媒体、学校、医院、企业、社区、农村,像一个附体邪灵一样吸附在社会肌体和各个细胞单元之中,中共的存在使国家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使社会机构无法正常发挥效用,使中国社会承负了额外的重担,中共邪教附体是中国社会一切社会灾难的根源。如此看来,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并没有真正意义的政府、司法、立法、监察等基本的国家机构,所有的一切都在中共邪教的附体和操控之下,作为这个附体邪灵接入社会系统的接口,为附体侵蚀社会肌体而存在。

对法轮功的毫无理性的迫害正是中共邪教本性对正信的妒忌和恐惧所带来的必然心理反应,是邪恶对善良的敌视和反对,这也体现出正邪势不两立的古训之现实意义。那么,摆脱中共邪教的心灵和现实束缚,选择善良和正义,恢复我们的人性,重建我们基于传统道德的信仰体系,重建我们基于人权理念的正常国家机构,是当前中国人民必须面对的严肃问题,是每一个人都无法逃避的现实选择。2005年开启的“三退”(退党退团退队)大潮正是这一历史性选择的真实体现,它表明了中华民族正在经历认识中共、摆脱中共、明辨善恶、重塑民族精神和信念的伟大历史进程,标志着中国人民心灵的觉醒。“三退”也意味着中国人民对中共用无记名(用化名+密码的方式,即可保护投票人的安全,又有数据库记录可以必要时证实投票人的身份)的方式投下了神圣而庄严的反对票,如今在全球退党服务中心的网站上登记“三退”的人数已接近7000万,中共正在中国人民的唾弃声中不可避免的走向解体和灭亡,中共的罪行即将被清算,这也是中共邪教与真善忍为敌的必然下场和结局,邪不胜正,这是亘古不变的天理。

八、国际审判--全人类觉醒的开始

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受迫害者都经历过这样的局面,在中共警察的威逼利诱下,只要你写一个放弃修炼的书面保证,就可以马上释放回家,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如果不写,等待的则是惨无人道的种种酷刑折磨,甚至可能被投进秘密集中营活摘器官。可见,打压法轮功不是因为法轮功学员有什么危害社会的现实行为,而完全是因为中共不允许法轮功学员有自己的信仰,这种行径是一个政权针对信仰群众的整体毁灭行为,从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国际社会最不能容忍的群体灭绝罪,因此这场迫害必然会遭到全世界的抵制和反对。

2009年11月19日,经过三年的立案调查取证后,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了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书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

2009年12月17日,经过四年调查,阿根廷联邦法院第九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就中共前党魁江泽民、“610”办公室头目罗干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发出逮捕令。

在2009年末的短短一个月期间,先后有两个国家运用了“普遍管辖原则”,对迫害法轮功的犯罪元凶进行了宣判,拉开了国际社会审判中共反人类罪行的历史序幕。

“普遍管辖原则”,或叫“普遍管辖权”,是基于自然法的原则而在不同国家之间展开的司法行为,它是法律的正义精神的体现。它针对于那些与每个人都有关、牵扯人类普世价值观的犯罪,尤其是那些所犯罪行危害全人类的,并且罪行极为严重的,不容有管辖权投机,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予以司法制裁。根据这一原则,对于触犯群体灭绝、酷刑罪及反人类罪行的被告,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其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维护的是普世的正义,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向世人表明,国际社会绝不会容忍一个政权在它控制的国家内无视普世道德原则和普世价值观而肆意践踏人权,其触犯者,必受人类正义之法的制裁。然而对法轮功的迫害,已不仅仅局限于国内,中共在全球组建特务机构,向海外输出迫害,在民主法治国家公开行凶袭击法轮功学员,肆意践踏着全人类普世价值观和基本生存法则,特别是被揭露出来的国内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以及活体摘除器官的邪恶罪行,已经触及了全人类良知的底线,使每个善良的人都无法容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已经威胁着全人类的基本安全。中共的存在与普世原则背道而驰,对法轮功的迫害也向世人暴露出了其反人类反人道的邪教本性,人类绝不可能在无视这些反人类罪行的前提下与其共生共存,就像二战中的纳粹、战后的苏联、当今的北韩,它们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人类的基本生存法则的否定,对它们的纵容就是对全人类的犯罪。六十多年前,纽伦堡的国际法庭对纳粹在二战中犯下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行进行了国际大审判,如今对中共的国际审判也正在形成规模,随着西班牙和阿根廷法庭的正义宣判声音的回响,随着人类对中共本性的越来越清晰的认识,更多的国家会参与到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中来,对中共的审判也是全球正义力量对中共邪教本性的审判,是全人类对共产主义罪行的彻底清算,它宣告着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彻底破产,也宣示着一个全人类觉醒的时代正在来临。

写到这里,笔者忽然想起古老的玛雅历法中讲到的一件大事:在1992年到2012年期间,是地球经历的一个5125年的大周期的最后20年,这20年被玛雅人称为地球净化期,期间地球上一切败坏的事物(包括人类)都将被淘汰,而被净化的事物将进入一个人类文明的新纪元。法轮功正好是从1992年从中国大陆开传,逐渐洪传全球,真善忍的信仰提升了人类的道德和精神境界,扭转了社会风气,这不就是对这个物质空间事物的一种净化的表现吗?而中共邪教对人类尊严的践踏,对人类基本生存法则的毁灭性破坏,对人性的毁灭性摧残,这不正是世界上最败坏的事物吗?全球审判中共的开始也正是人类临近2012的时期,这难道不是一种宇宙规律在人间的体现吗?它意味着人类在中共的邪恶面前终于清醒过来,开始协力清除这个世界上最败坏的事物,共同维护人类基本的生存法则,以向宇宙宣示着人类走向新纪元的决心。

九、结语--法的精神的重现

民间研究机构的资料显示,中共建政60年来,通过各种政治运动迫害致死的中国人达8000万,而其迫害惨烈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之久尤以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为最。十年期间,中共用尽了集古今中外邪恶之大全的各种酷刑手段,包括活摘器官,却依然不能达到逼迫信仰者放弃信仰的目的,反而是在迫害过程中,真善忍的信仰在中国大陆以及全球传播得更广、更为深入人心。在面对历史上最邪恶的国家机器的迫害时,法轮功学员始终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修炼者的大忍原则,没有发生过任何一起以暴易暴的暴力抗争事件,而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向民众讲清真相,让民众自己去分辨善恶,做出良知上的正确选择,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社会现象,它宣示着一种崭新的中华文明正在诞生,而法轮功学员正是创造这一文明的主体。

当中共控制媒体散播谎言,向全社会播撒仇恨时,是法轮功学员帮助我们认识真相,并以大善大忍的精神化解仇恨,弥合社会的裂痕。当中共剥夺我们的基本人权,限制我们行使宪法所赋予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的精神权利时,是法轮功学员用自己对苦难的承受为代价帮助我们找回这些基本的精神权利,并告诉我们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当中共毁灭我们社会的道德和基本人性,让我们跟着它堕落和毁灭时,是法轮功学员以真善忍的高贵精神理念帮助我们重建基于普遍人性的信仰体系和道德体系,拯救我们民族于危难之际。当中共附体在我们的国家机器和社会机构之上,用尽各种手段毁坏我们的基本生存条件,破坏人类的基本生存法则时,是法轮功学员帮助我们认清中共邪教的本性,告诉我们“三退”摆脱邪灵控制,获得精神自由和民族重生。

法轮功学员和平讲真相(反迫害方式)是正义的大善之举,是对理性之法和生存之法的呵护,他们捍卫的是全人类的共同尊严和基本生存法则,也在为中华的未来开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笔者相信,无论未来的国家和社会是什么形式,无论会出现什么样的政府,都将会以法轮功学员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为基础,以反迫害中阐明的这些基本生存法则为根本,在尊重人的基本精神权利的基础上,而构建的一个真正和谐、有序、正义、理性、充满关爱的社会新体系,在这个新体系中,法的精神将得以真正的体现。

中共解体真相大白之时,人们会更清楚认识到中共的邪恶以及大法弟子的伟大。作为善恶对立的两极,他们在人类命运的新旧交替之际,对于人类生存法则的维护与毁坏的正邪之战将永存于宇宙的历史之中,见证着人类社会中曾经有过的宏大精神丰碑和不朽传奇。

后记:本文在写作中,把中共和正常的国家机构区别开来,以表明是中共挟持和控制了这些正常的国家机构以及社会机构,文中的一些遣词造句的细节可以看得出这种特意的安排。为了表示对法轮功的尊敬,凡是一句话中和法轮功相联系在一起的X教字眼,均采取了X号表示。本文在写作中,参考引用了《明慧网》以及《新唐人》的以下文章的内容和资料,在此特向作者鸣谢!

参考文献:
《明慧网》数据中心
《十年迫害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国家主席宣称法轮功为X教的言论是超越法定职权的违宪行为》
《大陆律师评中共法院滥用刑法第300条》
《无罪辩护 振聋发聩》
《李和平律师:迫害法轮功是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为》
《今天有幸为法轮功信仰者做辩护》
《新唐人【独立评论】 谁是中国最大的犯罪群体》
《国际组织指江泽民迫害法轮功 乱用国库资金 数字惊人》
《江泽民推卸不了的历史责任》
《专题:起诉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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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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