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诚案即日开庭 民间呼吁立即结束任意羁押

标签:

【大纪元7月13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和山东省监察厅:

2004 年末至2005年初,山东省临沂市三区九县为了追求政绩与汲取经费,开展了大规模的野蛮计划生育运动,抓人、打人、关人、强制结扎、强制堕胎、强制办学习班、收取学习费。大批妇女和她们的丈夫以及他们的亲属遭受暴力打击和经济压制,有的甚至导致家破人亡。

陈光诚,双目失明的盲人,民间维权人士,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村民,长期从事残疾人的权利维护工作,在得知临沂地区发生野蛮计划生育运动之后,于 2005年 1月开始携妻子对当地违法的计生运动展开调查, 要求当地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法行政,同时为农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同年7 月,陈光诚向北京的朋友求助,一批学者和律师到临沂,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把调查结论在网上发布。国家人口与计生委曾派人到临沂调查,并通过记者招待会确认了临沂的强制计划生育存在严重的违法现象,公开宣布”查处了一批违法人员”。由于他和一些被侵害者等众多人士的共同努力,使得临沂暴力计生侵权行为大白于天下,迫使当地政府不得不收敛他们的侵权行为,并勉强给一些被侵害者提供了一定的赔偿。

陈光诚和村民的依法维权活动,招致了当地政府的恐惧和忌恨。于是,临沂市和沂南县当局不惜动用国家机器和各种资源,为了掩盖真相,阻止被侵害者继续维权的努力,并逃避他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 2005年8月以来,通过盯梢、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方式,打压陈光诚先生及其他维权者和同情者。

2005 年8月 12 日 开始,陈光诚夫妇在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的家中被监视居住。8 月25日 ,陈光诚趁软禁人员疏忽,逃出乡村,赶往上海、南京,并辗转来到北京。在北京多次被临沂官员围堵,几次险些被劫持。2005 年 9 月6 日下午,在北京朋友家里,陈光诚被六名自称是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的便衣带走,警察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把陈光诚关押在沂南县看守所。陈光诚绝食抗议26小时。9月7日晚,陈光诚被警方送回家中严密监视,再次失去行动自由。9月 9日,陈光诚家电话和电脑被切断,电脑被搬走,亲友被禁止进入陈光诚家。次日,手机信号被切断,陈光诚与外界失去联系。9月23日下午,陈光诚再次被抓,公安人员在他家搜查至晚上 10点。从9月 6日起,临沂警方开始将其和家人非法软禁在家长达186天!

2005年10月4 日,许志永等三人到山东临沂看望陈光诚,李方平律师、许志永博士被当地干部和打手殴打。10月24日,陈光诚的朋友从外地来陈光诚家探访,被当地警方阻止见面,陈光诚遭到当地干部和打手的毒打。12月27日,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也被这些看守殴打。

2006年3月11 日当地警方以阻塞交通为名将陈光诚和其他三位村民陈庚江、陈光东、陈光合等扣留盘问,在扣留盘问法定期限到期后,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非法羁押陈光诚和三位村民。3月 12日至3 月14日,沂南县公安人员对陈光诚实施酷刑,三天不让他睡觉,他为此绝食绝水抗议。

5月8日,律师接受陈光诚家人委托,向当地警方要求会见陈光城时,当地警方竟矢口否认他们羁押了陈光诚,其他律师也由于警方的阻挠而没有会见到三位被批捕的村民陈光合、陈庚江和陈光东。

到2006年6 月10日,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光诚的非法羁押已达89天。期间,沂南县公安局没有告诉其家人他的任何情况,如羁押理由和地点,对陈光诚家人的一再询问也置若罔闻。 现已证实, 今年4月2 日前,陈光诚被非法拘禁在沂南县维多利亚度假村,4 月2日至6 月11 日被正式送进沂南看守所之前,他被数十个镇政府和公安局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在民警培训中心!

与此同时,当地警方还制造事端、罗织罪名和滥用公权,对当地的维权者和同情者进行了多人多次的传讯和拘留,至今还有陈光东、陈光和、陈庚江等三位村民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物罪”被逮捕羁押。

2006年6月11 日,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接到沂南警方以挂号信寄出的通知,该通知说,陈光诚已于2006年6月10日被沂南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需要说明的是,沂南警方对陈光诚的刑事拘留是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他软禁在家6 个多月、羁押在看守所长达89天后作出的。

北京的一批维权人士原来准备在 6月19日下午举办”关注陈光诚”志愿者见面会,向外界披露一些相关信息。但是山东临沂当局想方设法阻止了这次会议。

6月20日,北京传出消息,陈光诚的老母亲和才3 岁的孩子在北京被绑架。6月21日早上,老人和孩子被山东临沂的警察遣送到陈光诚家乡沂南县,被软禁在县城党校陈光诚亲属的家里,同时安排多人看守,不准老人孩子出去,即使是生病看医生也不允许!

2006年6月21 日沂南县公安局宣布对陈光诚执行逮捕。2006年6月23日为陈光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李劲松和李苏滨在陈光诚所在的村口遭到大约二十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围攻,他们被殴打并被强行推进车里,跟踪他们的车就在旁边观望。为其他被关押的村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程海、孟宪明两位律师在当地执业时也遭十几名不明身份人员围攻,导致律师无法工作且人身安全遭极大威胁。

后来抵达山东沂南县为三个被捕的村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三位律师黄开国、李克昌、程海在沂南县被一辆无牌照车辆跟踪,并被不明身份的暴徒当街公开殴打。律师被袭后当即拨打了 110和120,警察把律师带走讯问。奇怪的是,警方用各种理由把这三名被殴打的律师留置在公安机关,不让他们离开,导致这几名律师无法开展任何工作。加为恶劣的是,当晚21点41 分,几十名暴徒冲进公安局内,公然抢劫律师们的照相器材,并当着警察的面强行摔碎。而当地警方竟毫不作为,任由暴徒胡作非为!

我们认为,临沂当局长期以来非法限制陈光诚及其他当地维权者的人身自由,已构成了对中国宪法、相关法律以及中国政府已经承偌的国际人权标准的严重违犯。

我们认为,这样严重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中央政府和各级司法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要求,中央政府必须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职责,司法机构应当行使法律宣布的司法独立权,公正审议地方执法机构任意羁押陈光诚的违法行径,早日恢复陈光诚先生及其他村民的人身自由,并依法追究所有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当政府侵犯公民权利时,作为公民维权的救济手段,公民有权上访请愿、申请监督、司法诉讼。同时,政府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保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构成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来源。但迄今为止,山东临沂当局的一系列违法侵权行为都是在与公民为敌,向法治宣战,也是在与国家为敌!

律师在现代司法中起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进步的重要作用。作为法治社会下的一个特殊职业,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律师的执业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何对待律师,如何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反映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在”临沂计生维权案”中,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们不畏艰险,敬业履责,但是,山东临沂当局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和继续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固化违法结果,不但对律师的正常工作设置障碍、施加压力、恐吓威胁等加以横加阻拦和粗暴干涉,而且最后竟发展到以黑社会手段殴打律师的地步。如此违法行为既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也动摇了国家司法的基石,是对国家法治的公然严重挑战,理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警惕和坚决阻止。

针对 山东临沂当局以所谓”法律”的名义来侵害中国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的人权的严峻挑战, 中国公民维权自愿者和陈光诚先生的家属特向国家权力和司法、监察机关发出紧急呼吁:

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和山东省监察厅,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迅速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山东省 临沂当局严重侵犯陈光诚及其他村民的人权和以黑社会手段殴打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展开法律监督。

我们提出这一紧急呼吁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条第3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7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44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29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事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第3款:”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 42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18条第1款: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23条第1款: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请以上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宪法和有关法规,迅速对 临沂当局的一系列违法侵权行为展开调查,及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山东省临沂当局展开法律监督,并作出公正的决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受害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恢复广大公民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信心。

此致,

敬礼!

维权网
民生观察
仁之泉

李柏光,法 律工作者,北京。
滕彪, 法律学者,律师,北京。
张祖桦,宪政学者,北京。
艾晓明,妇女研究学者,广州。
赵达功,自由撰稿人,广东。
刘正有,民间维权人士,四川。
王治晶,自由撰稿人,北京。
江天勇, 律师, 北京。
杜导斌,自由撰稿人 湖北

2006年7月13日

──转自《维权网》(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聚焦陈光诚(12)律师沂南取证胡佳被殴
陈光诚案下周开庭 采访辩护律师
李劲松律师承办陈光诚案工作报告(7月10日23:37)
临沂警传唤袁伟静 威胁与陈光诚同罪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