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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天亮:中共有办好奥运的诚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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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讯】奥运火炬全球传递,所到之处抗议日趋激烈,许多华人学生或社团则被组织起来欢迎火炬乃至直接与抗议者发生冲突。此次抗议奥运火炬的除了「自由西藏运动」成员之外,还有「记者无疆界」和「拯救达尔富尔」等组织,其中「记者无疆界」的抗议最令人深思。

2007年1月,记者无疆界秘书长梅纳尔受邀访华,他向中共提出了改善新闻自由的十点要求,并提交了一份被关押的记者和网路异议人士名单。名单上列举的都是健康状况最差、年纪最大、坐牢时间最长的。中共煞有介事地答应「没问题」,并定下了释放某某或探视某某的日期。结果在会面七个月后,中共所有承诺无一兑现,这才有记者无疆界设计了五环手铐的黑色旗帜,用抵制奥运来回应北京的出尔反尔。

记者无疆界的抗议颇具代表性。因为2001年7月13日,国际奥委会投票决定主办城市前,每个申办城市都可以做最后陈述。当时中国的承诺是:1、改善人权;2、开放媒体。

国际奥委会一向对中共采取绥靖和怀柔政策,日前也不得不要求北京在奥运会期间开放互联网。想想这也是人之常情,奥运会期间聚集北京的记者来自数千家媒体,然而又有多少家记者所在的媒体网站没有被中共封锁呢?这些记者采访奥运会的时候,猛然间发现他们连自己公司的网站都无法浏览,难道不是一个莫大的讽刺吗?

1963年,肯尼迪总统面对柏林墙的时候说「自由有很多困难,民主也并非完美,但是我们从不会建造一堵墙把我们的人民锁在里面」。然而今天,经过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众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中国人却仍然被一个「信息柏林墙」封锁著。这不仅是对奥运会开放精神的讽刺,也是中国人的耻辱——自己不但没有说的自由,连听的自由都没有,却还在为蒙住自己眼睛、堵住自己嘴巴的政权呐喊助威,这情形怎么想怎么觉得看起来很傻很幼稚。

第二个问题就是中国的人权问题。绝大多数中国人也都知道中国没有民主、自由、法制,至少几十万人因为言论或信仰被关押在劳教所里,受到苦役、酷刑和洗脑。而「劳教」是一个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法规。

如果这些未经审判就关押在劳教所的政治犯、良心犯、信仰人士能够得到释放,无疑是对奥林匹克宪章所说的「让体育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原则的实践。

所以我说,胡锦涛和温家宝如果想办一个成功的奥运会真的很简单,当然这里的「成功」乃是依《奥林匹克宪章》来衡量的「成功」,特别是《宪章》所列出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尊重普世的基本道德价值;让体育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推动社会的和平和维护人类的尊严。

如果胡温能兑现当初申奥时的承诺,至少迈出一小步——开放互联网、废除违宪的恶法、释放被关押的信仰人士,那么全世界都会对中国的进步感到欣慰,抗议者必会极大减少。办这样一个奥运会,我们中国人才真有面子。

「开放互联网,废除违宪的恶法」是胡温想做,就可以在一夜之间做到的。大学生孙志刚被打死后,《收容遣送条例》不是一夜之间就废除了么?所以这里不存在能不能废除劳教制度,而是想不想废除劳教制度,或者更进一步说想不想办好奥运会的问题。

如果奥林匹克宪章的精神真能兑现,中国变得开放、自由,这才是中国人的福音,如此民族幸甚,国家幸甚!

当然,中共敢不敢兑现它「改善人权」和「开放媒体」的承诺,这才是我们应该严重怀疑并严密关注的。如果它食言在先,就不能指责别人抗议于后了。如果奥运会没开好,我们应该把指责的矛头对准中共才是。
@*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悉尼时间: 2008-04-11 16:45:53 PM  【看农历】
本文网址﹕http://au.epochtimes.com/gb/8/4/10/n20770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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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廷良讨法玉溪的公开信 原案控诉人——起诉上诉申诉诉不胜数白诉万状千数时日诉也数不尽成为社会公案诉朝数代无限捐稿讨法檄文昭示天下任何角落以案说法言论负责人胡庭良,男,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5号。 ( 0877—6919491 luozhiping_2331@hotmail.com hutingliang1@gmail.com ) 原案被控诉人——被告被申诉人:谢长生;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6号。 原案案由: 控诉人因住宅实体物权受到被告人侵犯而请求法律保护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和(2002)玉民监字第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特向有关政法的领导层作情况反映,并向法律专家学者咨询请教,还向主管部门继续申诉。 原案控诉目的: 准确界定原案中守法者与违法者。辩明论清有关国家法律上的大是大非。请求落实有法必依,依法纠错,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求处以被告人违约违法责任,拆除其违法侵权建筑,拆除其在我房屋上的排泄管和用水管。恢复原样,“保持原状”。寻找公道,追求真理。依宪治民,敬法如山。以此捍卫国法神圣之威信和尊严。 原案控诉事实: 2000年5月,被告人谢长生违反《民法通则》,将我住宅房檐滴水三尺占为己有建造新房,我通风通亮的百年窗户被其紧贴阻挡,接着更加无法无天,背信弃义,趁我户没有在家的日子,窜到我住宅屋顶上大搞建筑施工行为,利用我户房顶做工地,擅自拆开我十米瓦沟支撑脚手架和钢模板。此后浇灌完成楼房两间,横向复压伸往我房顶一米,纵向复压且玻璃墙外开窗于我房顶十米。 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户屋架房厦,我住宅屋顶成为对方的天井,三间房子被践踏损坏,被水冲水透现象也曾发生。 事先,被告人自己主张发起写下了一份《协议书》 ,其中第二条注明:“谢长生建房时,胡庭良房西边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着胡庭良房瓦”。 本县凤麓镇司法助理员高萍,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法律服务所李自文、南门村委会宋有能,居民委员会赵丽华,赵海保、何希坤,是调解协议的见证人。当时众人反复议论言明,新翻盖房子的千万不要乱拆乱动别人家原本安居稳定的住所瓦房,不然引发官司,后果不堪设想。谢长生当众对天发誓,其所建房子第二层以上退缩于别人家的瓦檐外施工建设,碰撞不着原物原瓦,更不用说去拆动了。上述几方人员也就认可了谢长生所表达的意向。形成文字协议外的口头协议。他们在谢长生违反后进行了工程阻止。按照协议行事的话,建筑工程队伍爬不到我住宅物体上去当成工地作业。要把浇灌体积加大加宽,伸出一截的话,没有我的住宅屋顶落脚,就没有工程队立足施展用武之地。房厦原状是皇天在上通天露天迎天见天日朝太阳望苍天的。“房厦保持原状”——《协议》此言就等于说明不能改变当初面貌,不能遮天蔽日。因此,这第二条已经包涵了不可复压我房顶及不拆瓦房不动手脚就复压不着的本意。 约定俗成了。撕毁协议, 谢长生首开先河。拆我瓦房后, “房厦保持原状”协定的论题被破坏,一毁皆毁。从此,三章约法无效了——起诉。 原案控诉理由: 初期,人们问我,为什么不跟着像谢长生一样,携带利刃,集聚亲友,赛吵赛闹,拳脚下面出真理。气话中鼓励我跟着动武,以牙还牙,暴力抗犯。甚至有人一句话:跟他拼了。我答,当今是文明社会,法治时代,要严肃守法,遵法至上。受到不法侵害,政府不支持私下采取过激行动。向来倡导弱者走进法院,寻求司法保护,依靠法律手段对簿公堂解决矛盾冲突。国家能够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法定诺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算是有着一种公序良俗,社会契约,君子协定了。更何况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已来到犯案现场,通知被告人,现在依法立案,施工暂停,等候审理。李自文、宋有能、高萍、赵丽华,赵海保、何希坤等调解人员也曾阻止施工。 “三五”普法规划教育中常讲:与法同行,法律就在你身边。但是,在我力排众议,尊崇守法第一,忠于国家意志, 信守死守一个法字,走正常渠道,经过诉讼之后,玉溪市的法院在我起诉250天后指使澄江县的法院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其着重点强调《协议书》现在仍然有效力,现在仍然继续制约着我。对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请问玉溪市中院: 为什么判定合同只专门用来控制我这一单方面?八个月来对方拆动我瓦房,改变我房厦露天原状,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房厦椽木瓦沟之间,为何不在约束之列?对方如不服从协议,为何事先不起诉?翻悔在先就怕走明路吗?如遵照“不能拆动着”这一大前提的话,就不存在修复不修复的问题。先有这一条,后才有协议书。经过“强奸”性侵犯后抹抹洗洗就算负了“保持原状”之责吗?房子原状为整体物权不动产,涉及通风气,纳光热,见天日,岂能一个“修”字了事?一“修”百休?一修了事的话,就没有必要判决不判决。合同上写着准许在我房顶上施工建高楼吗?写着对方可复压并开窗于我房顶吗?又写着排泄管和用水管可通过我屋架房厦吗?“强暴邻人”——侵权后可不负责任吗?用已被对方撕毁的协议来套牢我一方,这种行径合理吗?守约是成双成对几方面的事情, 还是一场独角戏?难道是合同法,变戏法?被告违反之后,合同还在起作用吗?法院唯独强迫我一方永远恪守协议成立吗?赋予对方不守约特权,是玉溪判倌的职责吗?法学同一律只停留在说教吗?实际诉讼就应该以“秀才碰着兵”而结束吗?合同的效力到底还在不在?效力存在的话,违反者理应付出巨大代价以资铭证其法律效用。不然,何以为证?还是原本就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无效合同?法锁锁什么? 为什么判决书“争议焦点”回避被告侵犯——“强奸”行为并违反“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缔约这一前因?前因后果同是官司要素。但别忘了,2000年5月提起诉讼的是前因案。后果案为数月来事态的发展变化。玉溪判倌如不是故意袒护纵容违约违法者,逃避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污染法律水源,那人民关天的玉溪市中级法院,岂不成了法学专业“门外汉”? 为什么判决书要极力掩盖本案事实真相——没有违约违法拆我瓦房,就没有这场讼累之事?诚信原则是诉讼之本,为人道德之根。被告丧失诚信良知,法性泯灭,玉溪判倌也要跟着一样? 为什么面临我房顶上开外窗建筑这一庞然物证而判“无妨碍,无影响”?此种状态逼迫我拆房重建,既面临高额经济损失,更面临“碰电碰火,撞车撞毁”故障,两户战争,势在必发,劫数难逃。恻隐之心何在?法理情何在?法眼何在?众目睽睽同我是睁眼瞎的话,玉溪判倌不是吧? 为什么判成《协议》为一方权利绝对专有,另一方绝对义务专有?我仅有提供方便利益给他方的义务?“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的制约条件为何被恣意剥夺?是不是同“他可以放火,我不能点灯”一个道理?我是不是象“东郭先生”一样只有喂狼的理由?还是谁为狼作伥?玉溪法院尊颜不小,作出这样枉法枉判,坑良害良,丧尽天良,哪个预料得到? 为什么把案子断成《协议书》有的条约有效, 有的条约无效?偷换问题为哪桩?既然肯定了协议, 违约的被告人为何特别受到支持保护?既然协议撕毁了, 为何还要我给被告让出房厦上下?法学不矛盾律如何解释?都什么时代了,新千年新世纪,玉溪判倌竟然还有如此法牺司逻辑? 为什么判断我现在天天居住使用着的屋檐房厦“属谢长生的使用权”、“使用面积”?这两层瓦木土石究竟是谁的物权?这百年房子帽边伞盖遮风挡雨的面积,究竟是谁几辈人的“使用面积”?瓦房产业每时每刻的使用人不是胡庭良吗?被谢长生建筑越界重叠复压面积不是胡庭良不动产部分吗?谢长生阳台外沿射影在胡庭良房屋上方不是物理意义上的越界吗?胡庭良为何负有忍受其建筑故意越界之义务?事发时就立即诉控抗议为何无效?是这些清朝房屋建造在先呢,还是被告的假证件做在先?百年前起房盖屋地权天权光照权空间权没有主管至此处此地的话,架构结合檐口檐溜瓦沿椽子粘固泥土勾挂铁丝会伸展到此地此处吗?房厦房瓦屋檐屋椽滴水落地到此不是物证质证雨证水证土证石证木证钢钉证铁丝证东西证吗?如果火灾之后的话,定案为烧的是哪一家的财产物质呢?这里金木水火土五证不全吗?怎能和协议中载明“谢长生建房时,胡庭良房西边房厦保持原状, 不能拆动着胡庭良房瓦”格格不入?口头协议除外,这二十八字是听不见读不懂的鬼话天书吗?这二十八字是谁新创造的魑魅魍魉魇魔魃魈怪诞符号吗?这二十八字不像大中国天南海北通用汉语汗言五音不正吗?是合同漏洞呢还是默示条款?这里是不是一条房厦房瓦所有权不可改变的论题?是不是体现出制空权在谁这一概念?而判决书上是不是有人在偷换现在所有权和以后拆建这两个时间差异的概念?《民法通则》吗?冥法通贼。 再请玉溪市中院回答: 一纸《协议》,几样对待?欺诈合同?有人认同。约法三章, 空头文章。物权物证, 众目昭彰。裁词判章, 官样文章。偷换论题,包庇违约。颠倒是非,护恶抑善。上有国法, 下有叛法?逆法屈法,判倌有法。打击守法,两面手法。玩忽人民,敷衍职守。法前不等,欺负弱者。犯法的笑,守法的叫。诉讼法虚,障眼法实,玉溪判倌:你公平吗? 案发有因,因果分明。前因焦点,后果重点。法威之下,弄虚作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剥夺辩论权,草菅人民案。法理不争,善恶不分。违法者猖,守法者枉。形式法假,实际法瞎。红绿灯乱,雷池泛滥。上有宪法第三十九条,下有协议第二条,还有民法无数条,玉溪判倌:你公正吗? 不开庭,不传唤,不代理。不审问,不过堂。不告示,不宣讲,不声响。不出现,不论辩,不对面,不说话,玉溪判倌:你公开吗? 如此看来,与法同行,法律还不在我身边。法术法势恶法枉法就在我身边。称霸一方的侵犯者更得势,善良老实的守法者更遭殃。继续遭殃下去的话,我这几间土木民宅就此报废,生灵五人流落在外。因被告故意导致的水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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